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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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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日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调整为165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调整为16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