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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政务公开水平,促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开厅政府信息是厅属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厅属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政务公开作为接受监督、宣传政策、推进工作、树立形象的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做好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同时,要充分认识人社工作的敏感性、复杂性,坚决服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做好敏感信息、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要事项公开的审核工作。

二、狠抓落实,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自觉推进行政决策公开、行政职权公开、行政审批公开、办事公开、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我厅政务公开工作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民心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人社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厅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与12333咨询服务平台的作用,确保公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回复。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政务公开中把好保密审查安全关,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要将政务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厅属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附件:1.区人社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名单

2.区人社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工作流程图

3.区人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4.政务公开文书格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区人社厅”)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人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厅属各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社厅成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厅党组领导下,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第六条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政务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起草区人社厅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统筹协调厅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及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事项;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相关事项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答辩、应诉;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对首次发布的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厅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厅机关办公楼电子显示屏的内容加载和运行维护;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人社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及对厅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厅属各单位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务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政务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区人社厅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已解密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九)其他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厅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自治区人社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重点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1.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包括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各项培训补贴政策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各项培训补贴的管理和审批情况、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信息、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及就业需求等信息;

2.社会保险信息。包括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名录和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

3.人事人才信息。包括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务员考录、公务员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军转干部安置等方面的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信息和各类人才选拔、评比、表彰工作情况和结果,人才发展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等信息;

4.劳动关系和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包括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措施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以及劳动条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人工成本变动情况,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等信息;

(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依据,职权、责任、监督等内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程序、时限以及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示范文本,行政许可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

(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八)行政复议的程序、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九)适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在就业专项资金及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等信息;

(十)厅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在厅机关内部公开:

(一)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规则;

(二)厅机关内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厅机关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出勤等情况;

(四)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区人社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不宜公开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厅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

(一)厅门户网站(http://www.xz.hrss.gov.cn);

(二)报刊、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厅机关及各服务大厅的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向厅机关内部公开的方式包括:

(一)厅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二)厅机关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

(三)文件、信息、简报;

(四)其他便于干部职工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对主动公开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按照厅公文审签流程拟制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在公文审签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主动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文件签发后,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文稿送交厅信息中心在厅门户网站发布。

(三)厅公文审签流程以外拟制的各类信函、专用文书等非正式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承办单位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发布。敏感信息、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要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四)拟公开政务内容的厅属相关单位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按照《区人社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五)厅属相关单位通过一定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七条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区人社厅政府信息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证件或证明;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中载明。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受理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业务关联性及时交厅属相关单位办理,注明限办日期,履行签字接收手续。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区人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六)承办单位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承办单位分管厅领导审定。敏感信息、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要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章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厅属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程序按照《区人社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工作流程图》和《区人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进行

第十九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条已解密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可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厅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厅属各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厅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建立台账。

第二十六条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厅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厅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服务对象的监督,积极听取意见建议,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