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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职称工作处室,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深入推进我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现就我区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列和名称

(一)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农业系列继续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标准条件

(一)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和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5.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职业属性、岗位需求和地域特点,制定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自治区级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根据我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将制定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和修订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统筹安排考虑,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要注重品德评价,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和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能力、业绩的评价,要量化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评价方式,注重区分不同职业、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人才特点和职责。

三、评审组织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具备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负责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行业领域,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可委托国家或其他省市评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前,要将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办法、评价标准、专家库信息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三)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区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等的正高级职称评审,也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正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具体评价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随机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视情况责令整改、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数据库,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实行分级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数据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本行业领域诚信数据库与每年评审结果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创新完善评价机制,将有关基本标准条件设置、评审组织、监督管理等要求贯彻落实到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等管理工作中,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注重沟通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沟通协调,主动接受监督指导。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评价标准、评审委员会、诚信数据库等按规定需要核准或备案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理解并积极支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及时掌握各种舆情动态,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加以引导,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