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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5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

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用好用活人才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制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激励等措施,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基层,符合基层需要,服务基层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力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基本满足发展需求,能力素质明显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引领支撑发展作用进一步增强。


第二章 人才评价


第五条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作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突出能力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岗位适应、实践操作、成果推广和服务群众能力,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在制定职称评审细则时,要单独设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标准,克服“一刀切”和“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和科研不做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

第七条 突出业绩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承担工作量、服务群众、处理实际问题的表现,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群众认可度。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在制定职称评审细则时,要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明确放宽职称申报任职年限、学历、专业、破格等具体条件,业务考试要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划定单独分数线或给予相应的免考条件。

第八条 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职称评价方式,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方式。各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吸纳优秀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将学校思想政治课教师(包括政治辅导员)纳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单独制定评审细则,畅通其晋升空间。

第九条 落实职称倾斜政策。国家规定需要准入类和水平类职(执)业资格的除外,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大中专及本科以上学历(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实行试用期满考核定职。试用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履职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不再进行评审。大专、中专学历毕业生确定员级职称,聘任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助理级职称,聘任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中级职称,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副高级职称,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藏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原有职称予以认可,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任,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单独划定基层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基层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条 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颁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初、中、高级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调离基层,从事相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作为聘任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再进行评审,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聘任,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从事不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须转评同层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转评,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优化评审服务。鼓励各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具备条件、人才智力密集的基层企事业单位下放初、中级职称评审权和聘任权,实现用人单位自主评审。逐步推行职称政治、业务电子化线上考试,探索“互联网+”职称评审和电子化证书,具备条件的职称系列逐步试行网上评审、远程答辩,方便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就地就近考试参评。

第十二条 进一步畅通基层事业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通道,符合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职称评审细则的基层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从其规定参加评审、聘任。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实际,经单位同意,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相应的会计、统计、经济、审计、计算机工程、社会工作者等国家“以考代评”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国家“以考代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职称,不再进行评审,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基层专业技术中、高级结构比例。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编制情况,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优化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根据“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职称评聘要求,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尊重意愿、人尽其才”的原则,将人岗不相适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到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五条 加强聘后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履职条件,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实现聘用人员能上能下。


第四章 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 进一步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本着“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原则,明确具体去向、具体岗位,严禁混编混岗。进一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倾斜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研究制定在我区范围适用、相对从宽的差别化职业资格考试标准和人才招聘标准,确保基层人才发展有空间、上升有通道、待遇有保障。自治区和各地(市)事业单位面向在职人员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具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经历且满足相关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待遇激励


第十七条 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大中专及本科学历的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期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中专和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按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十二级岗位。转正定级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试用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长期在基层工作,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表彰奖励工作中,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倾斜。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热情和创新创业积极性。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模式。针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高校、职业学校应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基层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制度,为基层定向培养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条 统筹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西藏特培”、对口援藏等平台和项目,为基层培训一批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一条着力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建立对新晋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专项培训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年度业务培训工作时要制定新晋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新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或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鼓励并支持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优势特别是医疗、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的有利契机,有针对性地持续帮助基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二条 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发挥继续教育对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基层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继续教育基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服务基层的实践能力,用人单位须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把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度考核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人才流动


第二十三条 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加快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完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为人才向基层流动、合理配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层柔性引才方式。采取对口支援、短期工作、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集聚各类人才到基层开展服务和创新创业。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医师支援农牧区卫生、城市教师支援基层教育等项目。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待遇等保留不变,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给予一定工作、生活补助,在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晋职、晋级和职称评聘的重要考核指标。推广城市中小学、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有到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选派力度,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并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与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构,创新完善政策,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二十七条 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并占有一定比重。

第二十八条 加强联系服务工作。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畅通服务联系渠道,提升服务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生活的能力水平,切实改善其学习培训、社会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为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拴心留人、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藏人社办〔2016〕2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各地(市)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和那曲市、阿里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县(区)、乡(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专业技术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