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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以工代训"服务流程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就业局: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印发了《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 29号)。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农 牧民转移就业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人社发 〔2020〕36号)规定,为落实好我区“以工代训”政策,确保 各类市场主体稳樹扩岗,现就“以工代训”服务流程和补贴标准 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支持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主体(含小微企业、扶贫车间、农牧民合作社、民族工艺坊等)新吸纳我区就业重点群体,包括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未就 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转岗职工等开 展以工代训;

(二)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三)支持我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开展以工代训。

二、补贴标准

以工代训结束后、经用工企业考核合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6 个月。

三、申报管理

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藏 政发〔2019〕44号)关于“建立补贴性培训实名制管理信息系 统”的要求,“以工代训”申请企业登录西藏公共就业服务网上 大厅(网址:218.206.180.132 )注册提交“以工代训”申请和 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以工代训”实施环节。

(一)企业新吸纳我区就业重点群体,包括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就 业困难人员和转岗职工等开展以工代训的,需提供代训人员名 单、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和代训月份发放工资银 行对账单等材料;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

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需提供2020年度1-3月财务报表、以工代训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代训月份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材料。

四、补贴拨付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对以工代训主体提交的补贴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拨付程序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98号)执行。

五、政策期限

本次实施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