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西藏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技能研修、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具备条件的技能大师建设。可建在企业、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或技工院校。

    第三条技能大师工作室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我区七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依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且能够作为带头人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技能大师工作室要立足企业、院校、行业承担以下职责与任务:

   (一)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传艺。开展带高徒、传绝技活动,以技能大师为项目带头人,通过各种渠道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人才。

   (三)研发。开发研制或创作新产品、新作品,开展新技术的应用试点和推广,总结绝技绝活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

   (四)交流。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

   (五)服务。根据工作室主攻专业设置,为我区参加国家级各类竞赛培养高水平选手,并积极开展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八条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条件:技能大师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坚决反对分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且应当是全区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要求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相当技能技艺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获得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以上称号,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3.获得西藏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或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且仍在一线工作的,优先纳入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实施范围

    4.具有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条件的技能大师。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至少50人);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或技工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训基地或技工院校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与企业紧密联系,校企合作卓有成效;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第九条 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下发工作通知,启动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工作,明确申报具体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第十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1.西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表(附件)一式三份;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工作室名称(格式为西藏自治区+领办人名称+职业工种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以及工作室建立后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复印件;4.结合实际制定的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5.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上述条件中提到的各类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技术技能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出版物及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单位申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提供单位对工作室支持措施申办单位法人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材料初审。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含西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表)报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内容应包括申报及初审情况、所推荐候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情况等。

    (三)材料复核。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合格后进入项目评审。

    (四)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开展评审工作。即: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项目申报单位;优先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适当向产业集中、经济发达、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区域倾斜;适当向无相应项目的地区倾斜。

    2.组建评审专家组。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及技能人才工作专家库中,按职业大类对应遴选相同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确保专家组成员项目申报单位无关联

    3.综合评审。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指导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经实地查看、审查资料、酝酿讨论后,实名投票表决,形成专家组评审建议,提出建议名单。

    (五)项目公示。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对拟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确定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并制作发放牌匾。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一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二)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10个以上高技能人才。

    (三)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四)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方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

    (五)被评定为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高质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参与培养我区参赛选手的,选手取得较好成绩。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对评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建设项目实施后,以3年为一周期,经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检查评估,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培训能力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可继续给予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及其他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相关表彰项目,优先评定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三条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开展的技能类师资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先安排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相关成员参加。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一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培训用品、更新完善设备设施、技术技能创新研发、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及申请专利,出版论文、著作等支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除了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还应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并定期对大师工作室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应及时完善并严格执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申报时制定的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二)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经费具体开支用途和绩效目标,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七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发展政策,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统筹管理。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

    第十七条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管理。

   (一)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二)信息报告。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三)变更报备。技能大师工作室地址、团队成员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局报备。

   (四)总结交流。组织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参加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十八条技能大师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

    (一)骗取、套取、挪用项目建设经费(含一次性资金补助)的;

    (二)报送虚假材料获得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技能大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