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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 文章来源: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文章作者: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202276日印发《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49号),明确从20221月1日起,为2021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群体予以照顾。其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调整增加92元;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满1年二类区调整1.5元、三类区调整2元、四类区调整2.5元、内地参保单位调整1.5元。同时以退休人员本人202112月当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防寒费、交通费、职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金项目)为基数,乘以2.21%计算每人每月增加额;适当倾斜截至2021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

调整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在我国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家出台社保“减、免、缓、补、返”系列企业纾困政策的背景下,中央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断增进人民福祉,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休人员的真切关怀,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超前谋划,积极协作,形成合力,于国家要求时限之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以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